北京“大興摔童案”終審維持死刑原判

編輯:anshanshan

  2013年11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六法庭對韓磊、李明故意殺人、窩藏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宣判,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韓磊、李明故意殺人、窩藏上訴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韓磊不服提出上訴。北京高院依法立案受理,于11月19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檢察員、上訴人、辯護人等到庭參加了訴訟,并充分發(fā)表了意見。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審查了全案卷宗材料,根據一審法院審查確認的證據及二審審理采信的新證據,法院認為一審刑事判決書認定韓磊犯故意殺人罪、李明犯窩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作出了二審裁判。

11月29日,宣判后韓磊被帶離法庭。新華社記者 公磊 攝

  北京高院認為,上訴人韓磊曾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仍不思悔改,在刑滿釋放僅九個月后,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原審被告人李明明知韓磊是犯罪的人,仍從作案現場駕車幫助韓磊逃匿,其行為已構成窩藏罪,依法亦應懲處。韓磊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并與其前罪判決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余刑數罪并罰。李明在假釋考驗期內犯罪,應依法對其撤銷假釋,將前罪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刑罰與此次犯罪判處的刑罰數罪并罰。鑒于李明系自首,且曾有不愿讓韓磊上車的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同時,韓磊所提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韓磊的辯護人所提建議改判或發(fā)回重審的辯護意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采納。檢察院建議駁回韓磊的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理由充分,應予采納。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韓磊、原審被告人李明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據此,北京高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法裁定維持一審判決,被告人韓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其前罪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剝奪政治權利七年二個月零十天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部分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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