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男孩樓頂逗狗墜亡 建房單位被判賠22萬

編輯:anshanshan | 出處: 鄭州晚報

  10歲的小志(化名)在租住的7樓樓頂拿著餃子喂小狗,一邊跳著一邊讓小狗跟著,沒想到退到樓的邊沿,從僅40厘米高的護欄上一頭栽了下去,生命就此戛然而止。如今,距事發(fā)已有一年半,昨天,記者從管城區(qū)法院獲悉,因為租住的房屋樓頂圍墻只有40厘米高,存在規(guī)劃設計安全缺陷,因此,一審判決房屋承建單位鄭州鐵路部門需要為事故擔責,賠死者家人損失22萬余元。

  爭論:孩子墜樓和圍墻高度是否有關?

  “如果樓頂?shù)膰鷫Ω叨仍俑咝?,是國家?guī)定的標準1.05米,我兒子不會就這么走了?!蓖彆r,孩子父親李先生反復提到,房屋樓頂圍墻設計有缺陷,房屋承建單位應該為他孩子的死埋單。

  于是,他將房屋建筑方鄭州鐵路局、鄭州北建筑段等4家相關單位告上法庭,索賠25萬元。

  庭審時,鄭州鐵路局和鄭州北建筑段共同代理人拿出多個“合格證”,證明該樓房的建造完全符合設計要求、規(guī)劃要求、驗收要求。該代理人還稱,1996年房改房后,出事的該17號樓的房屋全被鐵路職工買下來了,也就是說,小區(qū)的管理也應當為小區(qū)全體業(yè)主,出了事后責任應由住戶承擔。

  判決:房屋承建單位被判賠22萬余元

  法院認為,鄭州鐵路局作為事發(fā)樓房的原始產(chǎn)權人,在該樓房存在規(guī)劃設計安全缺陷下未采取補救防護措施,該房屋樓頂水泥圍墻只有40厘米左右,而按照1987年建設部有關規(guī)定,要求樓頂圍欄高度為105厘米,因此,小志的死與該樓頂圍欄高度存在因果關系。

  同樣,鄭州北建筑段作為事發(fā)樓房公共部位的管理人,五樓通往樓頂?shù)牟叫袠翘菁葲]有鎖門,也沒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鄭州北建筑段對事發(fā)樓房未盡到維修和管理責任,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但鄭州鐵路局鄭州北建筑段作為負責鄭州鐵路局下轄房屋的基建、維修、管理等業(yè)務的下設機構(gòu),其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因此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由鄭州鐵路局依法承擔。

  法官:家長再忙,也不要把未成年小孩獨自留在家

  主審此案的法官表示,此案的警示意義不小?!捌鋵崳泻芏嘞裥≈镜母改敢粯?,一忙起來,就將未成年的小孩放在家中,殊不知很多危險就潛伏在這些孩子身邊?!弊蛱?,管城法院的主審法官申茜將首批印制的《兒童安全防范手冊》發(fā)放到轄區(qū)居民手中,要時刻向孩子灌輸安全常識以及相應的自我救助方法。同時她也呼吁,家長再忙,也不要把未成年孩子獨自留在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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