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12歲小學生河中溺亡 5玩伴及管理方被訴

編輯:anshanshan | 出處: 中新網

  2013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一12歲小學生周某與同伴在包頭昆河景觀大壩中玩耍過程中不慎溺亡。近日,周某的父親周中山將5名玩水同伴及包頭市昆河管理處告上法庭,要求6被告民事連帶賠償損失共計43萬余元。

  包頭市昆都侖區(qū)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老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對這起案件進行了審理。

  原告周中山在民事起訴狀中稱,2013年9月1日11時許,12歲的周某與好友張某一同到昆河北橋北面景觀大壩河槽找朋友王某某玩耍。到現場后,他們順利進入到大壩內,無人阻攔,當時王某某、趙某某、楊某國和楊某偉四人已經在淺處游泳,周某和張某也加入其中。其間有人提議到橡膠大壩上去玩,于是大家都到了橡膠大壩,玩耍過程中,楊某國提出大家猜拳,誰輸了就先進到深水里游泳,結果周某輸了。周某因不會游泳,不敢下深水。這時王某某說周某是“慫包”,并說“我?guī)湍阋话选?,同時推了周某一把,周某就沿坡溜進水里了,周某喊“救命”,楊某國下去營救未果趕緊報警,孩子們向周圍的大人喊救命,工人們過來救起了周某,但已經死亡。因與周某玩水的同伴均為不滿14周歲,所以不構成刑事案件,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解決。

  周中山的代理律師認為,原告因喪子造成包括死亡賠償、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53萬余元。第一被告王某某明知橡膠大壩水深,也知道周某不會游泳,卻將其推到深水里,是導致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包頭市昆都侖區(qū)建設局對昆河景觀大壩的管理有漏洞,在大壩東側北面沒有設置防護欄,大壩二期工程還在施工,也沒有派人管理,是導致周某死亡的另一個重要原因。與周某一同玩耍的其余小伙伴前往危險水域玩耍,對猜拳深水游泳的行為特別是王某某推人下水的行為沒有反對和阻止,也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原告周中山作為監(jiān)護人教育不到位,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所以只向6被告請求損失總額的80%即43萬余元。記者了解到,在當天的庭審質證環(huán)節(jié)中,各被告均表示與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關系,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首先我代表王某某父母對周某的不幸溺亡表示同情和慰問,原告陳述的內容與事實相符,但王某某推了周某一把的證據不足,而且周某會不會游泳,只有周某知道,這一點上我們認為周某的家長應該承擔主要責任?!?/p>

  王某某的代理律師在法庭上稱,昆河景觀大壩管理方沒有盡到管理責任,應該承擔管理不到位的主要責任,因此周某的死亡與王某某沒有直接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此外,張某、趙某某、楊某國、楊某偉的監(jiān)護人及代理人均表示各被告沒有參與猜拳深水游泳游戲,所以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作為該案中一同被列為被告的昆都侖區(qū)建設局,其下屬單位昆河管理處辯稱,他們在暑期的時候,已經通過昆區(qū)教育局下發(fā)通知,禁止學生假期到昆河邊游玩,并且在連續(xù)三天刊發(fā)警示文章,現場也豎立了300多塊警示牌和護欄,并安排人員經常進行巡查,已經盡到了相應的管理責任,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周中山一家為河南人,從2003年來包頭打工和居住。去年9月1日,在孩子周某去學校報到后當天中午便發(fā)生溺亡,這一突如其來的事故給全家人造成巨大悲痛。法庭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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