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摩的司機拘留所呆7天 出來成精神病

編輯:南嶺雪 | 出處: 騰訊

  戴腳鐐手銬是否合法?

  《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一)哄鬧、打架斗毆的;(二)毆打、欺侮他人的;(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且使用警械應經拘留所所長批準。

  目前,并無證據(jù)證明王廣嶺在拘留所期間存在必須使用警械的情形,因此,若真“戴著手銬和腳鐐”,顯然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釋放時是否應通知家屬?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條規(guī)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fā)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該條款沒有將通知家屬作為必須條件,且王廣嶺為成年人,若拘留所所言“辦理出所手續(xù)時,王某清晰表述其家庭住址,未有明顯異常情況”屬實,則拘留所沒通知家屬,并未違規(guī)。

  警方將其送精神病院是否恰當?

  據(jù)新出臺的《精神衛(wèi)生法》,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fā)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shù)毓矙C關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y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龍江華西社區(qū)民警中隊在接到報警,稱其“行為怪異,有侵擾路人的行為”,而將該名疑似精神障礙男子送往醫(yī)院治療,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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