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旬老太為治病賣安置房 被兒子告上法庭索補償

編輯:anshanshan | 出處: 現(xiàn)代快報

  爭議焦點

  爭議1

  拆遷安置人員是否包括二兒子?

  原告訴狀寫道,1992年上海路房子拆遷時,動遷安置人員共4人,除桑欣、桑欣老伴、小兒子外,還包括二兒子秦婁。拆遷安置房共2套,分別為五臺山附近某小區(qū)1樓、5樓的房子。秦婁享有安置房屋的居住權(quán),房屋出售后應給予補償。

  庭審爭議較大的是拆遷安置協(xié)議“被安置人員姓名”一欄填寫的名字,原告律師出具一份協(xié)議書復印件,這一欄寫著“桑欣、桑欣老伴、秦春(婁)”字樣。原告律師說,這個括弧“婁”字是原告找到當初拆遷安置的公司,加上這個字并加蓋公章的。因為沒有秦春這個人,簽訂協(xié)議時工作人員筆誤,把婁寫成了春字。

  對此,被告律師認為,對當初簽訂的協(xié)議,原告現(xiàn)在涂改加蓋公章沒有法律效力。協(xié)議上這個秦春應該是桑欣小兒子的名字,因為筆誤寫錯了。

  爭議2

  二兒子一家在這長期居住過嗎?

  原告訴狀索要安置房屋居住權(quán)補償款,法官詢問原告在安置房是否居住過,居住多久?原告說,1992年,他一家三口戶口遷出上海路原拆遷房屋,遷到河西岳母家過渡,一直到1998年才回遷到五臺山附近的安置房里。不過目前仍借住在岳母家房子里。

  桑欣回憶,拆遷安置時,考慮到二兒子和大兒子單位能分房,女兒早已出嫁有房子。唯獨小兒子30多歲了,單位不分配房子。老兩口就把一套拆遷安置房給小兒子作為婚房了。1998年秦婁的女兒要上小學,五臺山附近的安置房是學區(qū)房,為照顧孫女上名校,桑欣才同意秦婁一家三口將戶口遷到5樓的安置房里?!岸鹤右患胰诎褢艨谶w過來,卻很少過來。孫女現(xiàn)已上大學,用不著這兒的戶口了?!?/p>

  爭議3

  房改時父親代兒子簽字有效嗎?

  原告訴狀稱,1999年12月,公房轉(zhuǎn)為私有產(chǎn)權(quán)房時,被告?zhèn)卧煸婕捌浼覍俚暮炞郑瑢⒃A爭房屋購置在其名下。侵犯了原告的居住權(quán),同時這也認可原告享有這套房的相關權(quán)益。

  對此,被告律師認為,當時房改時,購房人簽署買賣合同,如有異議,由合同簽訂雙方提出,與第三方無關。在房改這類特殊情形下,買受人不需要落戶該房的所有人員都到場簽字,作為父親,有權(quán)為二兒子代簽。

  原告訴狀稱,去年7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情況下簽訂買賣合同,將安置房5樓作價80萬元售出,侵害了原告對該房屋的合法居住權(quán)。對此,法官詢問80萬元是否已付清。被告稱,因為原告一家不愿將戶口遷出去,買方只支付了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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