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堅決依法重判

編輯:chenglian | 出處: 網易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將指導各級法院進一步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的懲治力度,堅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護,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受傳統(tǒng)教育觀念、經濟、社會轉型、家長和相關機構監(jiān)護防范意識不高、管理預防措施不健全等諸多因素的綜合影響,當前我國兒童被體罰虐待致傷致殘、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時有發(fā)生。

  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fā)揮審判監(jiān)督指導職能,根據犯罪形勢的新特點、新變化,發(fā)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鮑某某強奸、猥褻兒童案作為典型案例發(fā)布,表明當前我國兒童遭受性侵害的犯罪案件已經引起最高法的高度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將一如既往地重視未成年人權益刑事司法保護工作,深入調查研究實踐中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突出、復雜、疑難問題,通過出臺規(guī)范性文件、公布典型案例、業(yè)務培訓等途徑,指導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大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犯罪的懲治力度,堅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護,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貫徹打擊、預防與保護并重的原則,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加強與教育行政、民政管理部門、共青團、婦聯(lián)等組織的協(xié)作配合,實現司法保護與社會保護相銜接;推動更多的社會機構、愛心人士共同參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事業(yè),幫助更多的未成年人和家庭免受犯罪的侵害。

  從事10多年刑事訴訟工作的北京律協(xié)刑事委員會趙運恒說,雖然我國并非判例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典型案例,在同等事實、同等情節(jié)、同等后果的案件上,對下級法院具有指導性意義。

  案例

  1

  小學老師性侵七幼女

  被告人鮑某某,1966年出生,是一名小學男教師。2009年4月至2011年6月,鮑某某以輔導學習、打掃衛(wèi)生、打乒乓球等名義,先后將7名女學生(第一次受害時只有9歲、10歲)騙至學校器材室、辦公室等處,強迫上述7名被害女學生觀看淫穢圖片和錄像,趁機摸弄各被害人胸部、陰部,猥褻各被害人共計數十次;又以此方式,奸淫其中6人共計數十次,并且拍攝該6名被害女學生的裸照或者被奸淫的照片、視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