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堅決依法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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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近日被執(zhí)行死刑

  法院認為,鮑某某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猥褻不滿14周歲幼女,其行為又構成猥褻兒童罪。鮑某某投案后供述了猥褻幼女的主要罪行,其所犯猥褻兒童罪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但其所犯強奸罪不構成自首,依法不能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鮑某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罪犯鮑某某已于近日被依法執(zhí)行死刑。

  》點評必須嚴懲不能手軟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薛淑蘭表示,對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分子,必須嚴懲,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絕不能手軟。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最高法發(fā)布這個指導案例非常及時。他認為,刑法之所以規(guī)定奸淫幼女以強奸罪論處,目的是為了保護幼女的身心健康,而且應該也必須受到特別的保護,這是司法應該向整個社會清晰傳達的信息。所以,如果對幼女進行性侵害,包括猥褻,一定要接受嚴厲的刑事處罰,以震懾整個社會,更好地保護幼女的安全。

  同時,佟麗華特別提示家長,要多跟孩子溝通,提示他們注意保護自己。他說,家長一定要有一個意識,當孩子可能受到性侵害的問題,要及時報案,同時要給孩子以寬慰、安撫、鼓勵,避免孩子在受到犯罪分子的傷害后,因不敢向家長說,或者承受來自家庭的心理壓力,而受到二次傷害。

  》熱點鏈接小學校長帶女生開房

  5月8日上午,海南萬寧市某小學某班班主任發(fā)現(xiàn)該班6名學生沒來上課。經(jīng)調查,6名小學生在離校出走期間,曾于5月8日晚與該校校長陳某鵬和馮某松在外開房。

  5月28日,兩名犯罪嫌疑人被以犯強奸罪提起公訴。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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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母“教育”繼女致死

  2011年2月,30歲的李艷勤、申二剛及李艷勤的兒子申巖桐、申二剛的4歲女兒申瀟然開始在一起生活。其間,李艷勤經(jīng)常以繼女不寫作業(yè)、不聽話為由,毆打申瀟然,致申瀟然頭面部、頸部、胸腹部及四肢等部位經(jīng)常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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